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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发布日期:2020-10-19 14:43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受到的特殊保护有:第一,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假日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二,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以下劳动:(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锭、砷、氰化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已丙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三,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每班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往返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第四,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托儿所等设施,以为女职工提供哺乳婴儿的方便。第五,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