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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发布日期:2020-10-19 14:44  浏览次数:

    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1)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用帐户。(2)银行应当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转人生育保险基金。(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他业务经费。管理费用的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费用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2%。生育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不征税、费。(4)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5)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