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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与劳动行政争议有何区别?

    发布日期:2020-10-19 14:50  浏览次数:

    (1)劳动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统称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劳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从这里可以看出,它与劳动争议的首要区别是争议当事人不同。前者,一方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另一方则是劳动行政部门;而后者,当事人是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其次,二者在争议事项上也有区别。前者是对劳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发生争执,涉及的法规是劳动行政管理事项的管理性规定。后者是劳动关系事务,涉及的法规是规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或涉及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签订或履行。
    (2)劳动争议与劳动行政争议的处理渠道是不同的。劳动争议,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直接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对此不服可向法院起诉。而劳动行政争议主要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处理,行政复议并非必经程序,且不适用调解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劳动行政部门发生劳动行政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部门罚款措施。依照劳动行政法规,劳动部门有依法罚款的权力:企业招用未满16周岁少年当童工,对非法从事职业介绍的有关人员,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单位,对不执行劳动法中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单位,对不按劳动保护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私营企业,等。
    (2)吊销许可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颁发的许可证,可以依法予以吊销。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劳动行政部门如果采取行政手段限制或剥夺企业所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也可能发生行政争议。
    (4)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劳动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主要包括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许可证,职业介绍许可证、锅炉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等。劳动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时,可能会引起劳动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