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当事人,无论是用人单位一方还是职工一方,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都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2)有权选择调解程序,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提请仲裁程序;
(3)申请调解而被拒绝受理时,有权要求企业调解委员会作出说明;
(4)在调解、仲裁和审判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和审判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构指定的代理人,有权代为参加仲裁和审判活动;
(6)有权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
(7)当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作出说明;
(8)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仍有权反悔;
(9)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