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职工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经济组织与帮工学徒之间,就下列事项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依法处理:
(1)因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另外,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可以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但对于这种争议,目前不采用仲裁和法院审判的方式处理,而是由劳动部门出面组织有关方面做协调工作,使争议双方顺利签订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