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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处分而引起的争议,应否受理?

    发布日期:2020-10-19 14:59  浏览次数:

    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给予一般行政处分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此类争议可以不予受理,因为计划生育政策与一般行政处分(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均不属劳动争议事项或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之列。
    但是,如果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企业给予开除或辞退处理,则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诉,对此类争议应予依法受理。这是因为,开除或辞退是劳动争议事项,而且是劳动争议中最重要、对职工劳动权益影响最大的一种争议。尽管引起开除或辞退的原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身并不是劳动关系事项,但它因此被企业终止了劳动关系,这就涉及了职工劳动权利问题。而且,劳动争议应否受理,不决定于引起争议是何种原因,只要出现了开除或辞退的结果,就可以以开除或辞退争议为案由予以受理。这一点,劳动法学界已经达成了共识。
    劳动部在有关复函中对此问题曾作了明确答复:依照有关法规,因开除、除名、辞退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之一,因此,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争议时,除依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