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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从事“第二职业”问题而发生的争议,是否受理?

    发布日期:2020-10-19 14:59  浏览次数:

    目前有不少企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同时,到其他单位从事第二职业,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并增加个人收入。为此问题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呢?
    根据《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企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从事第二职业。因此,在一定条件下从事第二职业,是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
    职工在已经建立并继续维持劳动关系时,与其他单位又建立劳动关系,形成了双重劳动关系。第二次建立的是一种从属劳动关系,虽与其第一次建立的主体劳动关系有一定差别,但仍具有劳动关系的属性,而且它与主体劳动关系有直接关联。因此,不管是在主体劳动关系中职工与原单位发生争议,还是在从属劳动关系中职工与兼职单位发生争议,只要属于劳动争议事项范围,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均可依法受理和处理。
    劳动部有关复函明确指出,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有关业余兼职的政策文件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如果职工不属于规定允许业余兼职的人员范围,仲裁委员会应要求其停止兼职劳动,同时根据职工兼职劳动的具体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兼职劳动期间劳动报酬等,并终止兼职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