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是指用人单位允许生产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富余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离职,停发其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及劳保福利待遇,但不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指按除名处理)。停薪留职期间从事非法活动,符合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予以开除,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停薪留职问题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当中为了克服企业人浮于事、提高企业效益而出现的一种劳动关系特殊现象。停薪留职期间,尽管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一种暂停状态(如职工不参加单位劳动、不获取劳动报酬等待遇),但职工与企业之间保留着劳动关系(如停薪留职人员仍被认为是原单位的职工)。因此双方仍符合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条件。因停薪留职发生争议,如果其争议事项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停薪留职人员被单位给予开除、除名或辞退处理等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