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并填写好《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性别、年龄、工作部门、工种、参加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个人事项,还要填写好请求内容、事实与理由等。书写有困难的职工,可以口头申请后,由调解人员做好笔录并由申请人认可签字。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所谓共同理由,指基于同一事项发生争议并且有相同的申诉请求。
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将会在3日以内把对方当事人是否愿调解的意图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