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最长不超过30日,时间从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填写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计算。如果在此期限内未处理完毕,就视为调解不成。这样规定,有利于调解委员会尽快结案,以贯彻及时处理的原则。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期限(即申诉时效)为60日,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
那么调解期间(最长为30日)是否要算人这60日中呢?不算人,仲裁申诉时效从当事人申请企业调解之日起停止计算(即时效中止),待调解结束之日起又继续计算,但停止计算时间(即中止期间)最长不超过30日。调解超过30日的,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