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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调解协议有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执行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10-19 15:06  浏览次数:

    劳动争议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后,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这里,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应当履行。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委员会和双方当事人都为此付出了劳动和努力,协议是双方基于相互谅解和让步而达成的,当事人就应当讲信用,诚实履行诺言,将协议内容付诸行动,而不能出尔反尔,视调解协议为儿戏,不加以正确、全面地履行。因此,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有应当认真执行的道义责任。二是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没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企业调解只是一种企业内部和解程序,是群众性自我调节的一种方式,不具有准司法或行政执法的性质,这就决定了企业调解协议只能是一种“君子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行动。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反映,请求其加以督促,因为调解委员会有监督调解协议执行的职责。但调解委员会只能采取劝导、教育的办法来进行监督,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也不能采取强迫的方法要求当事人执行。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调解协议并经过调解委员会督促仍不执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