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超过申诉时效,将会被拒绝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则应当受理。
所谓“不可抗力”,指那些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风暴等)和社会原因(如发生战争等)造成的现象,对此,当事人无法控制和防止,没有其主观上的过错,完全是客观条件造成其不能及时行使申诉的权利。因此,遇到不可抗力时,当事人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仍应予以受理。
所谓“其他正当理由”,法规上没有具体说明,这实际上是授予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案情灵活处理的权利。因此,当事人超过申诉时效时,要陈述理由,说明情况。当然,仲裁委员会有权认定所述理由是否正当,从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最后需说明的是,劳动法规定了仲裁申诉时效,但并未规定“但书”条款(即不可抗力等例外情形)。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有但书规定。条例这方面的规定并不违背劳动法的立法本意,故仍应执行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