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这就涉及到了仲裁管辖的问题。原则上要看劳动争议发生在什么行政区域内。有关法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例如在某县的企业与职工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向县仲裁委员会申诉,具体讲就是要去县劳动局的仲裁科提交申诉书。
不过,除了上述地域管辖问题外,还要注意“级别管辖”问题。有关法规对此没有做统一规定,是否设立地市一级、省一级的仲裁委员会以及设立后各自管辖哪些争议,都由地方政府规定。这是在我国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时间不长、尚缺乏立法经验的情况下采取的灵活措施。
从各地看,通常是由省一级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地市一级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地市级大型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县级仲裁委员会则管辖上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所有劳动争议。
例如在北京市,设立了县(区)市两级仲裁委员会。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以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县(区)仲裁委员会受理辖区内除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单位与工人发生的劳动争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帮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