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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因素会影响仲裁申请的受理?

    发布日期:2020-10-19 15:09  浏览次数:

    当事人申请仲裁,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会被受理。那么这些条件主要有哪些呢?

    第一,申诉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如申诉人不是被企业开除的职工,而是被开除职工的同事);或者有一定利害关系,但不是直接受到侵权,而仅有某种间接关系(如被开除职工的配偶),则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
    第二,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属于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是劳动行政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第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并不是任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可以受理,如一般行政处分争议(如记过处分不涉及国家有关工资、工时、保险福利等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第四,该劳动争议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前面提及过地域管辖、级别管辖问题,另外,如果出现几个仲裁委员会都声称有管辖权,为此发生争执,可由其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五,申诉时间仍在规定的时效范围内。如前面谈过,除了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超过规定的时效范围,也将被拒绝受理。
    第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如果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时,仲裁机构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而不能随意拒绝受理。
    负责办理受理审查和立案工作的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如县劳动局仲裁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