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裁决,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劳动争议被诉人不在场时仲裁庭照常进行审理和裁决的制度。缺席裁决有可能对缺席的当事人产生某些不利的后果,实际中应慎重运用,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有关法规,缺席仲裁可以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这里所指送达,包括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的公告送达方式。送达通知后,当事人应按时到庭,否则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时,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则可以缺席裁决。与以前规定不同的是,只须经一次通知而不是以前的两次通知,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即可缺席裁决。当然,如果被诉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则不能缺席仲裁,而应延期审理。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有正当理由,没有法规的明确规定,仲裁庭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第二种情况是被诉人在开庭时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仲裁。经仲裁庭同意而中途退庭的,不能缺席仲裁,而应延期审理。当然,要使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被诉人也必须具有正当理由。仲裁庭有权认定中途退庭是否正当和必要,从而据此决定应否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