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要求,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最长一般为两个月。准确地说,仲裁庭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据有关部门解释,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没有被解释为其收到当事人仲裁申请书的实际日期。另外要说明的是,仲裁处理时效的起始时间,应以上述“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为准(为劳动法中的规定),而不应依《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作为起始时间。
实际中仲裁办案时间有时会超过上述两个月的期限。有关法规规定,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另外,由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遇到一些致使仲裁庭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使得仲裁委员会决定“中止”仲裁,而中止仲裁的期限,是不计算在上述两个月的期限内的。因此遇有仲裁中止情形,仲裁程序便会要拖延一些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