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是指国家以一定立法程序规定的,在劳动者于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法定工作时间就是法定工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法定工时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劳动者工作时间达到此要求即为达到法定工作时间。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的劳动。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得到的实际劳动报酬都应当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浮动工资等。超过法定工时所得的报酬属于超额劳动报酬,不得计算在工资之内。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收入不列人最低工资的范畴:(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就业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七条还指出,最低工资率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参考的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进行调整,但每年不得超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