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原、被告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要求参加诉讼或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的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加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被行政机关作出的同一处罚的多方当事人,只有部分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通知未起诉的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如土地确权案件,双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一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