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经营者防范不力/伤人/经营者担责
[基本案情]
前不久,李某同一群朋友前去某迪厅蹦迪。期间,李某与另一桌的几位客人发生争执,就在李某跟朋友准备离开之际,那几位客人涌上来把李某打昏在地。事后打人者扬长而去,该迪厅保安未加以阻止。李某被送入医院进行治疗,并被鉴定为轻伤。因为找不到肇事者,李某向迪厅索赔。迪厅负责人认为,他们不应对此负责,而且也给李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己经仁至义尽。至此,李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析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营者的迪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优雅的休困娱乐环境。而该迪厅由于其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力,致使李某在休闲娱乐期间,无端被他人殴打致伤,对此,迪厅应承担赔偿责任。
8. 婚礼照丢失,摄影室要赔精神损失费
[关键词]
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赔偿精神损害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29日,小王和小李终于结束了“马拉松式”的恋爱,走进婚姻殿堂。在这人生重要的一刻里,小王和小李与自己的亲朋好友,特别是与平时很少见面,特意从湖南赶来参加他们婚礼的同学照了不少合影,幸福而美好的一瞬都留在了4个胶卷里。
3月31日,小王迫不及待地到住家附近的某人像摄影工作室冲扩了4个胶卷,交纳了72元的冲扩费,当时该人像摄影工作室也出据了取照片的凭据,凭据上说明4月1日中午可以取胶卷。但4月1日,当小王兴冲冲地来到该摄影工作室取照片时,却被对方告知,4个胶卷均已丢失。自己在喜庆的日子里所留下的倩影永远不再有了,而这一切都是该人像摄影室的过错,愤怒的小王将该人像摄影工作室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她8个胶卷及精神损害费8000元。
最终此案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人像摄影工作室赔偿原告小王胶卷及冲扩费共计200元;并赔偿原告小王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0元。
[法官析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面水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该案例中,由于经营者服务的特殊性,对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失不可追偿,无法弥补,消费者提出精神赔偿费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法院判决赔偿消费者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消费者给予一定程度的精神安慰,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