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无需举证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20日,李女士在某商场化妆品专柜购买了一套美白护肤产品。在商场所出具的发票中仔细标明了化妆品的品牌、产地、货号、价格。李女士在使用了一段时候后,脸上出现红斑,并伴随有刺痛,经化妆品生产厂家检验,这套化妆品属于假冒产品,并出具了检验证明。
李女士感到非常愤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双倍赔偿货款,并赔偿自己的损失。庭审中,商场辩称李女士所出具货品不是自己售出的,而是被调了包,因此拒绝赔偿。
那么,面对商场的如此狡辩,李女士是否需证明自己没对商品“调包”。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有欺作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李女士购买到假货,向商场提出双倍赔偿购物款的请求,完全符合此条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李女士有商场开具的购物发票和关于化妆品是假冒产品的证明以及那一套引起纠纷的化妆品等证据材料,依照生活常理,消费者一般只能提供这些证据,而且,根据这些事实,可以推定出商场在出售化妆品给李女士时以假充真的事实。第二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既然商场提出李女土对化妆品“调包”了,那么,李女士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调包”的,应由商场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