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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用作商业用途,多余底片影楼可不给

    发布日期:2019-12-25 11:40  浏览次数:

    [关键词]
    数码资料所有权/未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21日,吴萍和赵强(均系化名)在县城一家影楼拍了套结婚照,当时定价为1299元。影楼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按照付费的情况,将有38张照片被做成相册。但为了保险起见,影楼的摄影师总共替吴萍和赵强拍摄了80张,等到通知他们去选入册照片时,影楼称只有入选的38张照片可以留给他们,其余的42张没有约定的数码照片将从电脑中删除。吴萍认为每张照片都很漂亮,也都有纪念意义,想全部留下来。影楼的老板则以多余照片要花费成本为由,要按每张10元的价格收取多余照片的费用。赵强认为照片都是用数码相机拍摄,不会有很高的成本,自己已经支付了1299元,其中应当包括拍摄照片的费用,多余的照片即使不入册,也应该交给他们。那么,影楼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律师支招]
    本案中的这类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消费者在拍摄婚纱、艺术照时,只能挑选一定数量的照片做成相册,那些多余的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码资料)并不交还消费者,消费者如有需要,则得再次掏钱才能带走。
    影楼同时承诺消费者会将剩余的底片和数码资料销毁。影楼的这种做法对消费者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多拍照片是为了让消费者有更多更好的选择,而且影楼在拍摄之前已与消费者进行了约定,因此影楼对剩余的底片或数码资料拥有所有权,只要影楼没有把消费者的剩余照片擅自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其做法无可厚非。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文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经营者应细致耐心地予以回答。就本案而言,影楼的老板便先没有向消费者说明索要多余照片底片或数码资料要收费,消费者可以以“侵害情权)为由向消协投诉,让影楼在商亚利益和保护消费者广义权利之间做出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