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举证的依据/公正鉴定机构
[基本案情]
2006年7月18日,吴某在威海市李某经营的手机店购买手机一部,但使用了不到半个月,手机就出现黑屏,无信号等现象。吴某遂找到经销商李某保修。一个星期后,也就是7月25日,吴某来到该经营部领取手机,李某告诉吴某手机是进液腐蚀,属人为造成,不在保修范围内,要求吴某交付维修费用150元。
吴某当时也没有细想,只觉得手机能用就行了,于是支付了150元维修费就离开了。一个月后,吴某的手机又再次发生故障。恰好李某的手机店没开门,急于用手机的吴某就找到另一家维修店检修,不到十分钟就弄好了,吴某还被告知手机只是中频接触不好,没什么大碍。这时吴某才发觉自己上当。
9月5日,吴某找到当地某鉴定机构为其鉴定,并出具了“手机维修鉴定书”。9月10日,吴某以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責任规定》为由向威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更换一部手机或退回货款1898元、赔偿误工及车旅费损失71.92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于证据充分,吴某胜诉。
[律师支招]
按法律规定,消费者和厂家授权保修点的纠纷无不涉及“举证间题。消费者举证的依据一般为商家销售时所给予的销售凭证以及手机本身等;维修点则要从技术上进行鉴定?并进行举证。消费者的举证凭据都是客观而不可能更改的,而商家或者厂家的举证根本没有任何第三方的机构进行监督,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消费者一旦出现手机质量纠纷,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从现实出发,一家低成本的第三方主体的公正鉴定机构,成为消费者获取有效举证的最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