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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假充真,销售公司双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9-12-25 11:44  浏览次数:

    [关键词]
    欺诈行为/双倍赔偿
    [基本案情]
    周小姐花4000元买了部新款的手机,不料买到的却是假冒货。一怒之下,周小姐将商家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厂方确认此手机非其生产,合格证系假证。销售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这部手机系合格证上标明的生产单位生产、合格证是真实有效的。法院认为,销售公司销售假冒商品,构成欺诈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应承担加倍赔偿的民事责任。据此,当地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商家赔偿周小姐赔偿金、交通费、保险费等共计14600元。
    [法官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倍。”这条规定表明,消费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行决定增加的赔偿数额,而经营者则必须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一般而言,作为专门经营某种商品的销售者,自然对该商品十分在行,若他们为了销售假货而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可以请求双倍赔偿。销售公司销售假冒商品,业已构成欺诈,理应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