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消费合同关系/人身财产受安全保障的权利/宾馆本身有过错
[基本案情]
王某到湖北旅游,住进一家三星级宾馆,支付260元房费。没想到第二天一早醒来,发现自己装有一台手提电脑和2000元现金的公文包不翼而飞。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案子一直未能侦破,王某向宾馆提出索赔要求。宾馆答复道:“东西不是宾馆拿的,这盗窃防不胜防,你应该找公安局、找小偷索赔。”王某准备向法院起诉宾馆,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支招]
按照法律规定,这位游客可以向宾馆索赔。
游客按规定向宾馆支付了房费,双方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位游客据此享有人身财产受安全保障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游客在宾馆这一特定场所被盗,是与宾馆本身防盗措施不力、管理不善有关,宾馆方面是有过错的,其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了违约,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应该给予经济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单位,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这位游客可以得到赔偿。宾馆在赔偿游客损失后,可以向小偷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