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身自由/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2日,15岁的小燕吃过午饭,1点左右就去住家附近的超市购物,但直到下午5点还未回家。小燕的父母很担心,正准备出去寻找,却意外地接到了超市打来的电话,叫他们带300元钱去超市领人。小燕的父亲急急忙忙地赶到超市,在超市门口的办公室见到了还在哭泣的小燕。原来,就在小燕购买完物品准备离开超市时,却被超市的保安拦住,说怀疑其偷了东西,要带去问话。小燕被带到办公室后,也确实从她的购物袋里找到了两瓶未付款的洗发液,但小燕一再表示是自己忘了,而不是故意的,也表示马上付钱。但超市认为要小惩大戒,逼迫小燕写份保证书,并请父母来领人。事后,小燕的父母感到非常气愤,自己的家庭条件不差,孩子绝对没有偷东西的道理。再说了,即使孩子真的偷了东西,超市也不该擅自扣留和搜查孩子,这样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很大的伤害。于是,小燕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超市的责任。
[律师说法]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该规定表明,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大身自由,无权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作为消费者时,其人身自由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三条又作出相应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超市不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无权搜查公民的身体。超市保安强行扣留顾客并搜查其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侵犯了顾客的人身自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小燕是未成年人,小燕的父母还可依法追究超市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