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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撞上宾馆的玻璃门受伤,赔门还是赔人?

    发布日期:2019-12-25 11:53  浏览次数:

    [关键词]
    赔偿权利人/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一日,万某到一家星级宾馆办事。为了取得较好的采光效果,该宾馆用无色透明的玻璃装潢前厅,并把大门镶嵌于其中,不知情的人,还以为没有装大门。由于进门时大门被拉开,万某因公务在身,急匆匆地随人流进入,并没有察觉到这种特殊设计。办完事后,万某向外走,迎面的阳光令人眩目,“呷”的一声响,万某一头撞到了玻璃门上,顿时血流不止,而门也因为受剧烈撞击碎裂,满地都是玻璃碴。万某到医院治疗,头部缝了四针,花去医药费320元。于是,万某要求宾馆赔偿医药费。该宾馆认为万某自己撞上门,才造成损伤,与宾馆没有丝毫关系,拒绝赔偿,并认为由于万某的过失,导致宾馆价值600元的玻璃门损坏,要求万某赔偿。那么,究竟是该万某赔偿宾馆损失,还是宾馆应当赔偿万某的损失?
    [律师支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因此,宾馆必须赔偿万某的医疗费,甚至还有误工费等。
    从本次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万某头部被撞破与宾馆大门的设计不适当有直接关系,且宾馆没有尽到必要的提醒注意义务。再则,阳光的照射使万某辨不清物体。这些客观原因与宾馆的过错,最终使得万某误撞大门,因此,该宾馆必须对万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万某自身也存在定过错,所以可以适当减轻宾馆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