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老虎所有人、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要责任/动物园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25日,多家报纸、媒体分别刊登、转载了一则令人痛心的新闻,一名6岁女童与老虎合影时被咬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2月22日下午,6岁女孩欣欣随家人到圆通山动物园游玩并观看动物表演。14时30分表演结束后,组织者开始安排老虎与游客合影,并要求游客在铁栅栏外排队等候,按顺序进入铁栅栏内照相。
当时,欣欣和她的两个堂姐排在第三位,她们进去后,3人一排地站在老虎屁股后面,等待她叔叔照相。谁知相机的闪光灯一闪,老虎突然将爪子按在欣欣的头上,随后张开血盆大口,把欣欣的脑袋咬在口中。她母亲见此情景,立刻伸手去营救,被老虎咬伤左手。
5名训兽员见状,拿着木棍、板凳不停地向老虎砸去,直到板凳都砸烂了,老虎才松开嘴巴。此时,小欣欣的小脑袋被老虎咬在嘴里整整一分钟。等老虎松开口后,欣欣已生命垂危。120救护车赶紧将母女二人送往医院。一个小时后,欣欣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后,昆明动物园表演场地被封锁,表演队也暂停了所有表演节目。咬死欣欣的老虎身长两米多,已被关进了一间矮小的笼子里面,爪子上还沾着一些皮肤与血迹。动物园一位工作人员说,咬人老虎以后可能不再出来表演。事故发生后,游人与老虎合影的收费项目同时停止。小欣欣的父母已与昆明动物园商量决定,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曹恩奇律师认为本案的被害人小欣欣被老虎咬伤致死,应该适用上述第一种情况,即动物园的老虎所
有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负主要责任。
因为,正是他们对自己饲养的老虎管理不善,过高地估计了他们的老虎的温顺程度,对老虎伤人的情况预防不力,所以应承担绝大部分的法律责任。当然,小欣欣的家长作为她的监护人,没有考虑到生人与凶猛的老虎照相会有危险的情况,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动物园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既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伤害小欣欣的老虎所属的表演队只是昆明动物园的合作单位,老虎在与受害人小欣欣照相时,“表演队”的人(即饲养人或管理人)一是在主观上没有让老虎伤害人的故意;二是在行动上没有让老虎伤害人的动作;三是动物园的责任人更没有怂恿老虎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合作单位的表演队)让老虎伤人,所以说他们双方、特别是动物园方应该是无任何过错责任的,但是,因为对这种情况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即《民法通则》第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无过错也要依法负法律责任,所以,动物园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提示]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它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所以,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