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非公共场所/采取安全措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基本案情]
贾某在自家的后院挖了一个莱窖,准备储存一些蔬莱过冬。由于蔬莱没来得及放入,所以莱窖一直没封口。这天,邻居汪某家6岁的儿子小明找贾某7岁的儿子玩耍。两个小伙伴在后院嬉戏打闹,丝毫没有注意到这个莱窖。后来,小明不小心跌入莱窖,造成左胳膊骨折,花去医疗费700元。汪某向贾某追讨医疗费,但贾某认为小明的摔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而汪某则认为贾某挖莱窖未封口,又无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隐患,与儿子的摔伤有直接关系。两人意见未达成统一,遂对簿公堂。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贾某是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菜窖,其施工地点既非公共场所,又非道旁、通道之上,因此,贾某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小明是6岁的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无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无所谓法律上的过错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贾某和小明都没有过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