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探望权的主体/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
[基本案情]
高某(女)与艾某(男)于1997年6月10日结婚,一年后生育子,取名艾某某。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于199年9月1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高某抚养,艾某每月付一定的抚养费。艾某的父母因舍不得孙子,便常到高某处看望。
2001年初,高某经人介绍与他人再婚,为避免前公婆的探望行为对其新组成的家庭造成不良影响,她要求艾某的父母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艾某某。但艾某的父母认为,他们去看望孙子天经地义,于是仍然经常去艾某某所在幼儿园探望并带一些食品给艾某某吃。高某得知后认为艾某的父母不尊重自己的意见,且这样容易惯坏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于是要求法院裁决艾某父母不得擅自探望艾某某。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艾某、魏某今后未经原告高某许可,不得擅
自探望原告之子艾某某。
[法官析案]
我国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依法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不能作为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本案中,被告在被探望人之母即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仍然认为探望孙子是无可非议的,不体谅原告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新《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所以法院判决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孙子。
[法律名词]
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父母离婚后,取得直接抚养子女权的一方,就成为子女的监护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探望权不仅是父母之权利,更是未成年子女之权利,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请求与父母会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