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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后,孩子不可擅改姓

    发布日期:2019-12-25 13:38  浏览次数:

    [关键词]
    父母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原来姓名/应恢复原姓氏
    [基本案情]
    米娜与孙大海(均系化名)于1999年5月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子,取名为孙小海。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3年9月7日协议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米娜,而孙大海则按月向米娜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后来,孙大海又结识了王某,于2004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从此就不再支付孙小海的生活费。米娜多次索要未果后,一气之下,把孩子的姓名改成了米小海。孙大海知道后,十分生气,要求米娜把孩子的姓名改回来,但米娜不答应,于是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米娜恢复孩子的婚生原名,同时,也责令孙大海继续支付抚养费。
    [法官析案]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是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已长成得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从母姓外,并无使其改变原姓氏的必要。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父母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原来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也指出“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审理此案的法官说,米娜和孙大海离婚后,孙大海拒付儿子生活费,米娜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她在未征得前夫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儿子的姓名变更随己姓,这种做法显然不妥。据此,法院判令其恢复婚生子原名是合乎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