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不符合收养条件/不能判决由任何一方抚养
[基本案情]
王某夫妇于1986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女,受当地习俗影响二人一直想要一男孩,但因做了节育手术而愿望落空。1995年3月,王某夫妇(均未满30周岁)在责任田做工时,见田坎边有一男性弃婴,遂抱回抚养,但他们并未办理任何收养登记手续。
2000年5月,王某夫妇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就男孩的抚养权发生分歧,从而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发现,王某夫妇均不符合收养条件,故判决他们交出当年拾得的男婴,也就是现在的小男孩。
[律师说法]
《收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上述条件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因王某夫妇还育有一女,故不符合收养条件。因此,本案对于该男孩的归属,不能判决由任何一方抚养。稳妥的处理办法还是应先处理其他诉争,再进行亲子鉴定,并由王某夫妇提供与该弃婴无血缘关系的鉴定书、拾得弃婴的证明材料及王某夫妇的身份证明等等材料,把该男孩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社会福利机构可发出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其生父母或监护人未认领的,可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由该社会福利机关作为送养人,由具备收养条件的人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