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手续
[基本案情]
李某今年62岁,她三十多岁时收养了一个一岁的女孩,女孩长大成人后已参加工作。4年前养女谈恋爱,因养母不同意她的婚事,便与男友结婚搬走了。从此,养母女之间互不来往,只差未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手续了。李某为了生活上有人照顾,便想再收养一个孩子,不知是否可以?其原养女是否有权继承养母的遗产?
[律师说法]
对此,李某可通过养女所在单位对其养女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她认识错误,督促她负担赡养和扶助养母的义务。如其仍不改正错误,李某可同她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如协商不成,可诉请法院裁决。收养关系一经依法解除,养母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便可消除,养母女间互相继承的权利,亦随之解除。但是,如果李某没有生活来源,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抚养成年的养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仍应承担养母生活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李某的遗产可以适当地分给她一部分。如果李某自有生活来源,不需养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负担其生活费用,而只是为了在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想再收养一个子女,是可以的,但必须向国家公证机关申办收养的公证手续,而且只有收养14岁以上的子女才能起到照料李某生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