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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不是亲生,恶意隐瞒可索偿

    发布日期:2019-12-25 14:34  浏览次数:

    [关键词]
    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抚养责任
    [基本案情]
    白凤与潘文刚(均系化名)于2000年结婚,2002年10月生有一男孩。2005年11月因感情不和而离婚,法院判决:财产平分,小孩归潘文刚抚养。今年2月,白凤要求得到小孩抚养权,小潘不同意。白凤告诉小潘,小孩并非他亲生。后小潘做了亲子鉴定,证实了小孩确非自己亲生。请问,小孩不是亲生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离婚后的抚养费吗?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991]民他字第六十三号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及民法的自愿、公平原则和《婚姻法》的立法意图,受骗方受欺骗抚养并非自己亲生的小孩,并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继续抚养小孩,并非自愿行为,同时,小孩并非自己亲生,受骗方不承担法定的抚养责任。由于白凤直对其丈夫采取欺骗手段,致使作为父亲的小潘对小孩并非自己亲生的事实并不明知。因此,白凤有重大过错,小潘无过错,白凤应由此承担切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小潘有权要求白风和小孩的亲生父亲返还离婚后的抚养费,赔偿自己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