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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法》明确规定,送养孩子后无权再生

    发布日期:2019-12-25 13:43  浏览次数:

    [关键词」
    送养子女/遵守计划生育
    [基本案情]
    王某和妻子都已年满30周岁。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几年前就把女儿送给他人收养。现在,他们二人又想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不知法律政策是否允许。
    [律师说法]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但我国《收养法》同时对收养规定了几大原则:一是有利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二是平等自愿和不违反社会公德;三是遵循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在第三个原则中,为贯彻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收养法》的许多条款都对此做出了规定。如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十八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94再生子女。具体来说,送养或收养子女,应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生父母尤其不得在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下,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因此,依照这些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后,不能以送养子女后无子女或少子女为理由再生育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