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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通奸”,妻子索偿败诉

    发布日期:2019-12-25 14:58  浏览次数:

    [关键词]
    同居/通奸/公开、持续、稳定
    [基本案情]
    唐某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丈夫胡某为一部门主管,前途大好。但自从胡某与同公司一有夫之妇戴某相好后,两人时常在他的办公室幽会,这件事在公司已是公开的秘密,只有小唐一个人还蒙在鼓里。直到不久前,小唐因有急事到办公室找胡某,正巧碰见两人相拥调情,小唐才知道丈夫一直在做对不起自己的事。事后,小唐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要求丈夫赔偿自己3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驳回了唐某的赔偿请求。
    [律师说法]
    关于这件案子,先要弄清“同居”和“通奸”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就本案而言,法院是否支持小唐的损害赔偿请求,关键要看小唐的丈夫与戴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是属于“同居”性质,还是“通奸”性质。
    “同居”与“通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
    根据小唐情况分析,虽然小唐的丈夫有3年之久的婚外情,但他的行为不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性,那就不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列。据此,法院驳回小唐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