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数份遗嘱/互相抵触/公证遗嘱为准
[基本案情]
洪老汉在生前共留下两份遗嘱,一份是1998年所立,遗嘱中表明将遗产八间房屋由他的两个儿子各继承四间,并办理了公证;1999年的一天,洪老汉与大儿子因小事发生争执,大儿子竟失手将洪老汉推倒在地,且不顾而去。洪老汉很伤心,遂在2003年立遗嘱,指定八间房子全部由次子继97承。不久后,洪老汉因心肌梗死突发去世,洪老汉的两个儿子为遗产发生争执。其次子认为遗嘱应以最后一份为准,应由他一人继承八间房屋;但长子认为第一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八间房屋应由兄弟两人共同继承。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故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该案涉及的是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应该以哪份为准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洪老汉若想变更他于1998年所立的公正遗嘱,第二份遗嘱也必须采取公证形式,否则无论第二份遗嘱是自书、代书、录音还是口头遗嘱,都不能变更第一份公证遗嘱。该纠纷中,应以第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虽然第二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合法,但在这里为无效遗嘱,所以,长子的意见确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名词
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它指的是被继承人依照规定在生前用书面或口授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如何处分,遗产由哪些人继承,各人继承多少等问题所作的嘱咐,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遗嘱进行继承。立遗嘱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继承财产的人叫遗嘱继承人。
[相关链接]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因此,遗嘱继承人是有一个特定范围的,这范围就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这是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一个重要区别。《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98如果上述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遗嘱接受财产的,只能按照遗赠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