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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同样享有代位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9-12-25 15:00  浏览次数:

    [关键词]
    代位继承/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基本案情]
    张女士同阿英的父亲李某再婚后,又生有阿兵、阿华、阿明三个子女。阿英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由于阿英自小被张女士抚养,所以阿英一直将张女士当作亲生母亲看待,而张女士也视阿英如己出。四个孩子均未成人时李某因病去世,张女士把四个子女一手抚养长大。后来阿英在生育儿子小山时难产死去。张女士一直跟随大儿子阿兵生活。不久前,张女士因病去世,她们的三个儿子就遗产分配发生争执。这时,小山认为自己能够行代位继承权,也加入了争执之列。那么,小山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依据呢?
    [律师说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山的母亲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英有权继承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