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养子女/生父母/法定继承人
[基本案情]
周虹与周丽(均系化名)是同胞姐妹,父周同在常德城北建有二层楼房一座,产权登记在周同妻子陈梅名下。周虹系长女,自幼被他人收养。周虹成年后家境较好,而生母陈梅家势渐微。周虹在生活上给陈梅多方照顾与帮助。陈梅去世后,周虹要求分割、继承母亲的遗产楼房,周丽不允,周虹诉至当地法院要求继承祖业。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周虹长期对被继承人陈梅给予照顾与扶助,判决分给周虹适当房产。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由于与原来家庭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解除,故不能作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由于与养父母构成收养关系,养子女可获得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法定权利。
从法律上讲,周虹自幼送他人收养,与生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随之消除,因此,不能作为生母的法定继承人。陈梅的遗产应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周丽继承。但本案鉴于周虹给予了陈梅长期的关怀与帮助,故周虹也分得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