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赡养父母/抚养教育
[基本案情]
日前,陈先生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遗弃他多年的父亲将他告上了法庭。二十多年前,陈先生的母亲病故,本来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陈先生父亲丢下还只有5岁的孩子离家出走,从此音讯全无。陈先生被爷爷带大,前几年爷爷也去世了。现在陈先生的父亲突然回来,这二十年来,陈先生父亲的日子也不好过,在外颠沛流离,还落下一身病。现在才五十多岁的陈老先生生活十分困难,故要求陈先生支付赡养费。但陈先生以其父亲从未尽过抚养义务而拒绝,于是就出现了开始一幕。
[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条的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据此,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婚姻法》明文规定的,无条件的。虽然《婚姻法》同时规定了父母子女间有互相抚养的对等权利义务,但这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并非互为条件。子女不能将父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条件。
一般而言,父母未能抚养子女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父母本身没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二是父母有抚养能力,却由于过于自私,贪图个人享受而不愿承担其抚养义务。此两种情况,无论哪一种,都不构成父母丧失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目前,我国《婚姻法》虽没有就父母丧失请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的条件作出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而言,如果父母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时,则丧失请求被伤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罪行包括:父母杀害子女的罪行,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未遂);父亲有奸污女儿的及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