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赡养扶助/正常合理的支出
[基本案情]
易女士与女儿关系不太好,所以女儿长大成人后就离开易女士单独生活。除了过年过节,双方平常也很少往来,女儿只是按月付给易女士200元的赡养费。现在易女士年事已高,牙齿也不好,故于2006年4月花了1700元重新镶了牙,但由于镶牙费不属于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而自己的退休金又不太多,故希望女儿能帮忙承担一半的费用。
但易女士的女儿认为自己每月已支付易女士赡养费了,像镶牙这种开销就不应由自己承担。无奈之下,易女士只好寻找法院帮忙,要求女儿承担一半的镶牙费850元,并把每月的赡养费提高到600元。
最后,法院判决易女士的女儿给付易女士镶牙费850元,并把每月赡养费提高为300元。
[律师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易女士因镶牙发生的费用属于其日常生活正常合理的支出,所以她要求女儿负担镶牙费1085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赡养费,易女土现在每月有固定的退休金,她要求小女儿每月给付赡养费600元明显过高。因此,法院根据易女士的小女儿的收入状况及承受程度,酌定易女士的小女儿每月给付易女士赡养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