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文书 > 正文

    没有授权签约,事后追认才有效

    发布日期:2019-12-25 15:12  浏览次数:

    [关键词]
    无权代理/追认权/催告权
    [基本案情]
    2001年5月,刘某向朋友王某借款五万元开办了一家影楼,但由于经营不善,影楼于2005年9月倒闭,尔后刘某就不知去向。王某得知后,找到刘某母亲讨要欠款,刘某的母亲以刘某的名义与王某达成了还款协议。2006年5月,王某以还款协议为据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欠款。刘某辩称,母亲未经授权在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无效,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刘某母亲未经刘某的授权即与王某签订协议,该协议事后未得到刘某的追认,因此,协议对刘某不发生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母亲与刘某虽系母子关系,但刘某母130亲在法律上并无为刘某代签协议的权利。刘某母亲以刘某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除非事后得到本人的追认,否则不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为保障交易安全,使无权代理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效力尽快得到确定,法律除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外,还赋予相对人(例如本案中的王某)催告权。对此,《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