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文书 > 正文

    在出租房内从事非法活动,出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9-12-25 15:12  浏览次数:

    [关键词]
    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13日,胡某、杨某通过中介,以每年5000元的价格承租了黄婆一套位于西区的房屋,并签订了两年的合同。胡某、杨某入住出租房屋后,多次聚众在出租房内赌博,后因群众告发,遂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2006年2月17日,胡某、杨某等共计8人在出租房赌博时,被有备而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黄婆知道胡某、杨某租房屋系用于赌博后,很是气愤,便在他们治安拘留释放后,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胡某、杨某以租赁期未满为由,拒绝解除租赁关系。黄婆便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杨某在租赁期间,将出租房屋用于赌博,有公安机关的处罚证明以及群众证言证实。胡某、杨某召集他人赌博的行为致使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法院遂依法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并限胡某、杨某于判决生效后3天内搬出出租房。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有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种,解除的方式有双方协商解除和一方申请解除。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本案中,承租人胡某、杨某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赌博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即使租赁期未满,出租人黄婆也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