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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潜在经济利益造成损失,应适当赔偿

    发布日期:2019-12-25 15:18  浏览次数:

    [关键词]
    甲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过/乙方合理预见
    [基本详情]
    沈阳市近几年纯羊绒毛衣持续旺销,于是沈阳甲商贸行在夏末秋初时,就向在异地的乙公司购进纯羊绒毛衣1000件,单价300元,并由乙公司承运,约定两周内运到。交付托运后,甲商贸行已初步与丙商场谈成买卖,以每件500元的价格成交。由于乙公司疏忽,该批货物两个月后才运抵甲商贸行,此时销售旺季已过,丙商场只同意以单价400元的价格接收货物,甲商贸行因此损失了10万元的利润。甲商贸行认为自己的损失应由乙公司负责赔偿,乙公司认为甲商贸行的货物未受毁损,无直接经济损失,不同意赔偿预期可得到的利益损失。那么,甲商贸行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呢?
    [法官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约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遵守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据此要求对方赔偿预期可得利益,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二、遵守合同的当事人遭受了损失,该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即遵守合同的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由于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三、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有过错,其违约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四、违约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符合以上条件时,遵守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但计算损失赔偿额时不得超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当赔偿的损失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本案中,甲商贸行委托乙公司运送纯羊绒毛衣是为了销售获利,由于乙公司违约,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遭受了部分损失,该损失和乙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乙公司应予赔偿。计算该损失赔偿额时应考虑甲商贸行的预期和市场行情,同时不能超过乙公司订立合同时合理预见的款额。
    [法律名词]
    预期可得利益,即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合同当事人能够实际得到的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