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货物的交付地点
[基本详情]
不久前,老俞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当时开箱验完货一切正常后,老俞付清款项。该商场有“送货上门”的售后服务,于是约定第二天由该商场把彩电送到老俞家。
谁知,第二天老俞收到彩电,彩电已摔坏。原来送货车在送货途中为避让一辆小车紧急刹车,导致货物碰撞损坏。老俞遂要求商场换货。但商场认为老俞在商场验完货,并付了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至于货物离开商场后的风险就应该由老俞自行承担,因此,商场拒绝换货。那152么,老俞要求商场换货有无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此案争议的焦点,实际上就是货物的交付地点是商场还是老俞家。如果是商场,老俞就不能要求换货;如果是家中,老俞就有权利要求商场换货。《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来说,消费者验货付款之后,即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商品即算交付。但是,此案中商场有送货上门的承诺,这是对商品交付地点的事先约定,即货物送到消费者家中才算交付,在送达消费者家中之前,商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商场。因此,正是这一承诺改变了商品的交货地点。既然彩电的交货地在老俞家,那么彩电途中受损的风险自然应由商场承担,故老俞有权要求商场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