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赔偿金/违约责任/唯一形式
[基本详情]
2006年年初,某外贸公司租下了另一公司名下的16层写字楼的层。由于该外贸公司欲将一层大厅作为前台使用,故与出租写字楼的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层卫生间由出租写字楼的公司改造成门厅使用。可前不久,一层门厅处出现了一个卖小食品的摊位。
该外贸公司找到出租写字楼的公司询问此事,不料该公司却称,根据协议的约定,该外贸公司没有独立使用该门厅的权利,自己可以合法使用该门厅,至于如何使用,外贸公司无权过问。
无奈之下该外贸公司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写字楼的公司在腾退一层门厅的同时,赔偿该外贸公司相应的租金损失。
后来,法院认定了出租写字楼的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但只判决该公司和第三人(那个小摊主)腾退一层门厅,驳回了外贸公司赔偿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首先应该明确赔偿金钱并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唯一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出租写字楼的公司虽违约将门厅的部分面积租给小摊主使用,但违约并未给出租写字楼的公司造成租金上的损失。故法院判决出租写字楼的公司及小摊主腾退门厅,即是要求出租写字楼的公司以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出租写字楼的公司的违约未给外贸公司造成租金方面的损失,故法院驳回了外贸公司要求赔偿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