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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车要系安全带,出事双方都不好

    发布日期:2019-12-25 15:23  浏览次数:

    [关键词]
    制动措施不力/告知安全防范措施
    [基本详情]
    2005年12月3日,家住株州的沈某在外出办事返家时乘坐了由蔡某驾驶的出租车。在沈某上车后,蔡某并没有提醒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沈某系好安全带。当时,由于沈某急于拨打手机,自己也没有主动系好安全带。
    几分钟后,当出租车行至株州某路段附近时,为了躲避车前一名行人,蔡某突然采取制动措施,汽车在路上滑行一段时间后停下。由于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沈某头部直接撞到出租车前窗玻璃,当场晕倒。经检查,沈某被确诊为颅脑外伤和脑震荡,住院期间,沈某家人出资7000元为其治疗。
    沈某出院后,双方在责任认定以及赔偿金额上出现分歧。经调解无效,2006年年初,沈某将蔡某以及蔡某所在的湖南某交通服务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蔡某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原告各项赔偿8685.63元,被告所在的湖南某运输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析案]
    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出租车,被告应安全、准确地将原告运送至目的地。由于被告采取制动措施不当,且未告知原告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原告头部撞击车窗玻璃挡板造成颅脑外伤和脑震荡,因此被告应承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