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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凭收款说明书,确认违约力不足

    发布日期:2019-12-25 15:22  浏览次数:

    [关键词]
    收款“说明书”/证明对方违约
    [基本详情]
    前不久,高小姐看好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与对方签订了认购协议书,约定高小姐若在签订认购书后5日内未与出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签订认购协议书时交纳的3万元定金不予退还。签订认购书当天,高小姐如约交纳了3万元定金。第二天又携款与房主洽谈具体的条件,由于双方意见达不成一致,合同没签成。应高小姐的要求,房主出具了一张《情况说明》,写有“高某于今日来我处交纳购房款,我没有收取”。
    一个星期过去了,高小姐与房主的买房合同仍未谈妥,于是高小姐要求房主双倍退还自己的定金。但房主却认为是高小姐违约而拒绝退款
    那么,高小姐手中的《情况说明》可否作为对方违约的证据呢?
    [律师支招]
    如果高小姐有证据证明对方违约,则可以要求对方双倍退还定金。但现在仅凭一张《情况说明》,很难证明对方违约。因为,该说明仅证实了房主未收取高小姐购房款的事实,但不能证实房屋买卖合同没能签成的原因和情况,不能证明对方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