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毁损违章建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建筑材料
[基本详情]
朱某的邻居李某见在公共过道上有一块空地。于是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搭建起了一个储藏室,朱某觉得妨碍了自己的进出,要求李某将之拆除,经交涉无效后,朱某一气之下便把该违章建筑自行拆除了。李某要朱某赔偿,但朱某认为这是违章建筑毁损不必赔偿。那么,朱某的观点正确吗?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到毁损违章建筑赔偿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对违章建筑的确认和处理,只能由土地、城市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进行。如果公民、法人以违章建筑不合法为由,故意毁损、拆除违章建筑,实质上是滥用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违章建筑被毁损后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与合法建筑相比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毁损违章建筑的索赔,只能是对建筑材料被毁损所造成的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整个建筑物的完全损失,更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方法。因此,朱某应赔偿李某建筑材料方面的损失。
[律师提醒]
在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当他人的违章建筑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如请示土地、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予以解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名词]
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其主要的特征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章建筑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并不等于允许公民、法人故意毁损、拆除违章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