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保管人/第三人保管
[烦心事]
钱小姐和李小姐等几个朋友去公园游玩。期间,李小姐上洗手间,将背包交给钱小姐保管。后钱小姐接听电话时,示意朋友周小姐代为保管李小姐和自己的财物。但钱小姐回来时,发现周小姐正与其他朋友聊天,而自己和李小姐的背包均被盗。
钱小姐不知道是应该由自己赔偿李小姐的损失,还是由周小姐赔偿她们两个人的损失?
[律师说法]
李小姐的损失应由钱小姐赔偿,钱小姐的损失可以要求周小姐赔偿。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转交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钱小姐擅自将李小姐委托其保管的包转托周小姐保管,应赔偿李小姐的损失。
钱小姐将背包交给周小姐保管,与周小姐之间也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由于周小姐和别人聊天而使背包丢失,对保管有过失,因此,周小姐应对钱小姐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