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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人管理,可索报酬

    发布日期:2019-12-25 15:29  浏览次数:

    [关键词]
    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有权要求/给付/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基本详情]
    2002年3月的一天清晨,农民吴林早起发现一头怀胎的母牛正躺在自家田地里。他叫来同村人辨认,都说不是自家的。于是,吴某把牛拴在自家院内,继续打听牛主人,仍无消息。
    母牛分娩时,出现了难产,眼看两条牛都要死去,吴林迅速请来兽医。在兽医的诊治下,母牛顺利地生下了一牛犊。半年后,邻村村民曾顺来到吴家,说此牛系自家所有,被他人偷盗而丢失,并出示了相关证明。吴林提出,自己在饲养过程中支出饲料费和医疗费共计260元,要求曾顺给予补偿。曾顺强调此牛是因偷盗而丢失,表示可以补偿100元饲料费,但160元医疗费不能补偿,因为吴林用的饲料太过精细,如果在自己的家中,母牛是不会难产的。双方为160元钱吵得面红耳赤。
    吴林最后把牛还给了曾顺,但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曾顺给付饲料费和医疗费共26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林的行为属无因管理。判决曾顺支付吴林饲料费及医疗费共26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法官析案]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吴某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应尽其所能按照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管理本人事务,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给本人,管理期间所获利益应交付给本人。但同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给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该负有清偿该债务的义务;管理人因进行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应负责赔偿。
    [法律名词]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一定服务的行为。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为管理人,接受管理而受益的一方为本人或受益人。